129日,WTO发布了新一期的新冠疫情有关的贸易限制性措施监测报告,覆盖了2020年中旬到2021年中旬的周期。报告显示,WTO成员在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上表现克制,并继续取消此前已经实施的措施。尽管如此,自2020WTO开始监测贸易限制措施以来,各成员报告的措施在目前对价值约1.5万亿美元的贸易产生影响,占全球进口额8.7%。而WTO总干事在提交报告时指出,自疫情暴发以来,与疫情相关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数量(262项)接近贸易限制性措施(137项)的2倍。不过,截至目前WTO成员和观察员采取的117项出口限制中,仍有45项还未取消,涵盖药品、其他医疗用品和个人防护设备等商品。与之对应的是,虽然约五分之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也已终止,但有205项贸易便利化措施仍然有效。截至目前,仍在实施的疫情相关贸易便利化措施覆盖了1121亿美元的贸易,而与疫情相关的贸易限制措施覆盖了923亿美元,约占所有贸易限制性措施影响商品贸易的6.2%。

那么,如何区分与疫情有关的措施是便利化还是限制呢?WTO主要采用了效果和所涉贸易两种分类方法。自疫情暴发以来59%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属于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涉及个人防护设备(PPE)、消毒剂、杀菌剂、医疗设备和药品。其中,有不少成员或观察员不仅降低关税,而且在增值税和其他税收上也予以减免。一些成员在面临疫情的持续冲击,将抗击疫情所需的氧气、氧气罐、特定的药和有效成分的进口关税也降为零。根据向WTO秘书处提供的数据,美国采取了8项疫情相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包括两次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取消25%的附加关税,并对此前征收的关税予以追溯调整;对N-95口罩、外科手套、基本药物等采取临时的关税减免;修改和扩展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临时规则,调整了部分稀缺材料的分配。

对疫情的有效应对,仅依靠降低商品关税是不够的。疫情暴发之后,WTO秘书处统计了各成员和观察员上报的153项与疫情相关的服务贸易措施。其中,过去的一年实施了29项措施,2020年三季度以来各方实施的措施数量比疫情初期有了明显的减少。多数措施是便利化措施,包括为运输服务供应商提供灵活安排,为商务访客或必要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或者为金融服务部门提供灵活性,以保障供应链不发生断裂。但是,也有一些措施是贸易限制性的,比如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报告显示,自202010月中期以来,3个成员终止了5项与疫情有关的服务贸易措施。包括加拿大停止了20203月实施的两项融资支持措施,澳大利亚在202111日终止了在疫情下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临时性框架,沙特也宣布今年早起宣布的两项航空运输措施不再执行。为应对疫情,美国采取仍有效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有8项,主要涉及航海服务、电信服务和卫生服务等。其中,既有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培训与资格要求给予的宽限,对自然人临时入境和停留修改审核标准,也包括暂停H-1B、L-1、H-2BJ-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者的临时入境。

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支持疫情防控,WTO成员也采取了一些行动。尽管对所有成员生效的修订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尚未达成共识,但一些成员对疫情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程序要求等采取了措施。相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的措施总体数量相对较少,不过分布并不均匀。例如,美国就实施了9项举措,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措施数量都要多,以确保在疫情造成的经济活动受阻情况下仍尽可能保护和鼓励创新,并维持正常的知识产权交易。

WTO对成员和观察员的贸易措施报告说明,尽管新冠疫情发生在卫生领域,但对经济的冲击不容忽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为各方发挥自身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利用他国所长弥补短板创造了条件,但也因此在出现共同危机时导致原有的供应链的断链风险显著增加,同时破坏了国家间和企业间的信任关系。各方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行并促进经济复苏,纷纷采取了各种应急性的临时贸易举措。这些举措的实施虽然在效果上并不能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在短期内有利于释放经济中的闲置资源,并通过信号的释放促进更多资源向满足市场需求的领域流动,有利于增加供给,减少供给缺口。多数成员方的贸易措施主要为奖入限出,属于典型的危机应对模式,对市场运行产生的扭曲作用虽然目前尚不明显,但若长期实施可能造成新一轮的产能过剩。相比历史上不同时期因为区域性的供给不足而造成的供需关系不平衡,此次全球性的供需结构性差异所造成的未来供过于求的矛盾可能规模巨大,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干扰甚至阻挠后期成员方政策方向。解铃还须系铃人,经济全球化在遭遇疫情的巨大冲击后,实现新的系统平衡仍然需要在全球协同上找解决方案,以“某某优先”的名义将自身利益至于全球发展利益之上既不可能又不经济。因此,作为有着确定规则和共识、覆盖全球绝大多数贸易的多边平台,WTO在协同各方行动、避免以邻为壑的贸易措施上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2年,各方需要加强在疫情相关政策措施上的协调,更需要在出台新的措施时更为慎重并及时调整和取消。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周密)

信息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